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
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15/11/9


第一章   

第一条 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,保护患者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、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   
第二条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
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,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、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。 

第三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,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、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。

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。 

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。

第四条 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(村)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。

第五条 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、引导和监督作用,客观报道医患纠纷事件,倡导建立文明、和谐的医患关系,推动医患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。

第六条 医患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。

第七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调委会)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。

调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。

调委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。

第八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,作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赔偿金、补偿金。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、使用、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
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。

第二章   

第九条 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目标责任、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、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和医患沟通等制度。

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有关诊疗、护理规范的培训和医学伦理教育,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法律意识和医疗道德水平。

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宣传栏、宣传手册或者电子媒体等方式,向患者宣传医疗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。

第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