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门诊特定项目
符合住院条件,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(以下简称“门特”)。
门特包含范围为以下6种:
1、尿毒症患者透析;
2、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;
3、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、化疗和介入治疗;
4、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疗、化疗和介入治疗;
5、重症精神病(包括精神分裂症、重症抑郁症、伴有精神病症状的狂躁症、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)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;
6、血友病。
二、门诊慢性病
我市可以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(以下简称“门慢”)共有34种,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。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,二类居中,三类次之。具体如下:
(1)一类门诊慢性病:1、慢性活动性肝炎;2、肝硬化失代偿;3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非透析治疗);4、肾病综合征;5、再生障碍性贫血;6、系统性红斑狼疮;7、肝豆状核变性;
(2)二类门诊慢性病:8、结核病(活动期);9、糖尿病(合并感染或有心、肾、眼、神经并发症之一的);10、慢性心功能不全;11、病态窦房结综合征;12、冠心病(心肌梗塞);13、高血压病(Ⅲ期);14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;15、多发性大动脉炎;16、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;17、支气管哮喘;18、支气管扩张症;19、消化性溃疡;20、溃疡性结肠炎;21、慢性肾小球肾炎;22、类风湿关节炎;23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;24、系统性硬皮病;25、帕金森病;26、重症肌无力;27、抑郁症(中度)、狂躁症(中度)、强迫症、偏执型精神病、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;
(3)三类门诊慢性病:糖尿病;冠心病(心绞痛);高血压病(Ⅱ期);28、甲状腺功能亢进症;29、白塞病;30、骨关节炎;31、脑梗塞、脑出血、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;32、癫痫;33、前列腺增生;34、强直性脊柱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