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:三级医疗机构900元;二级医疗机构400元;一级医疗机构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不变。(低保、特困)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%执行;70周岁(含)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%、70周岁(含)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%执行的标准不变。
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,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,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。
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,同一统筹年度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%(徐人社规[2014]1号文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