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贯彻落实《江苏省献血条例》“三免待遇”相关条款的通知
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17/11/16

《江苏省献血条例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,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、旅游风景区等场所,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,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。

本条例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